小区自治后,还要交管理费吗?
日常生活中,小区物业主要由专门的物业公司负责管理,若小区没有物业公司,而是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授权业主委员会自治管理,小区业主是否还要支付自治费?
2020年9月27日,安徽省桐城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并按程序在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镇政府、房产管理中心备案。2021年4月,经业主投票解聘原物业公司,开始实行业主自治。该小区还制定了《全民自治公约》,约定小区由居委会代为管理,业主委员会提供自治服务,自治管理包括房屋建筑公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市政公用设施,公用绿地花木维护、养护、管理等,业主按房屋面积向业主委员会支付自治管理费用。
据了解,自小区自治以来实行账目公开、公示,业主缴纳的自治管理费用除了支付小区服务人员的薪酬之外,剩余部分全部用于小区改造建设,业主委员会成员不拿薪酬。
杨某是该小区业主,拖欠1年的自治管理费用723元,经小区业主委员会多次催收无果后,被起诉至桐城市人民法院。
本案承办法官、桐城市人民法院范岗人民法庭庭长周玲菊介绍,本案中,业主委员会由小区业主自发选举并经合法程序成立,对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提供物业服务,有权按照业主大会决定的收费标准向小区业主收取相应的自治费用,业主有支付自治费用的义务。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杨某支付自治费723元。
法官提醒: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杨修介绍,业主委员会是经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全体业主实施自治性管理的组织,具有自行管理物业的权利。若业主委员会行使了自行管理物业的权利,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即形成了物业服务法律关系,业主委员会因从事物业服务的公共事务而有权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此外,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小区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实行“绝对多数决”原则,即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表决事项至少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部分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一部分业主的“反对票”,并不影响业主委员会正常行使业主大会投票通过的决议,该决议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