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宜案说法
宜案说法 || 缓刑考验期还不“老实”?
  发布时间:2024-12-27 22:22:19 打印 字号: | |

缓刑不是无罪

在缓刑考验期内

更应当遵纪守法

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

遵守相关规定

否则

面临的将是撤销缓刑

收监执行




基本案情


李某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大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2020年11月20日,李某因无证酒驾、吸食笑气被安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拘留十日;2021年2月24日,李某又因非法买卖使用危险物质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七日。

2021年3月1日,安庆市大观区司法局执行机关书面建议大观区法院撤销对罪犯李某的缓刑。

法院审理


大观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大观区法院依法撤销此前的缓刑决定,裁定对李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法官说法


缓刑制度在维持原判刑罚效力的基础上给犯罪分子以悔过自新的机会,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充分体现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缓刑犯更要时刻提醒自己是“戴罪之身”,并以切实行动体现出吸取教训、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决心,决不可做出违法行为,抱着侥幸的心理触犯法律,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社区矫正虽无高墙束缚,但切不可认为判处缓刑就万事大吉。社区矫正对象被宣告判处缓刑,应珍惜监外服刑的机会,用实际行动改正自己的错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法规定的撤销缓刑、假释情形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

对于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由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并书面通知原审人民法院和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

对于有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需要撤销缓刑、假释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并将建议书抄送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时,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安徽高院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庆市人民政府安庆长安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安庆市公安局桐城市人民法院怀宁县人民法院潜山市人民法院岳西县人民法院太湖县人民法院望江县人民法院宿松县人民法院迎江区人民法院大观区人民法院宜秀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