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单约定,残疾保险金按保险金额的80%比例给付,而格式条款载明按伤残等级对应比例赔付(十级伤残对应比例10%)。二者不一致的,残疾保险金如何赔付?
近日,岳西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先生与某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单上约定:保险期间自2022年9月14日零时起至2023年9月13日24时。保险金额分别为意外残疾、意外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6万元,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为保险金额的80%、意外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为保险金额的20%。合同另约定意外住院津贴的保险金额为18000元,每日津贴给付标准为100元,每次最高给付津贴日数不超过90日等。《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条款》载明,意外残疾保险金按伤残等级比例赔付,十级伤残对应比例10%。但保险公司未将该格式条款交付王先生,亦未对该比例赔付条款提示和说明。
2023年9月9日,王先生意外伤害,住院治疗27天,花去医疗费15000元,其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王先生向该保险公司索赔,未能就赔付金额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62700元。保险公司承认王先生所主张的事实,任诺住院津贴2700元和意外医疗保险金12000元,但提出,意外残疾保险金应按《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条款》约定的保险金额10%给付即给付6000元。
法院判决
岳西法院经审理认为,保单上所载条款系双方在投保时经过协商拟定的,属非格式条款。《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条款》,未经协商事先拟定重复使用的条款,故其系格式条款。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故本案应以保单所载赔付比例裁决。
另外,本案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投保时未将《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条款》交付投保人王先生,虽然保单中存在“投保人已仔细阅读了本保险所适用的保险条款,并已知悉了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内容”等表述,但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保险公司依据该条款抗辩残疾保险金按10%比例给付,不予采纳。王先生提出按保险金额80%给付残疾保险金,按保险金额2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符合保险单中保障内容约定,两项累计金额也未超过保险金额,予以支持。法院遂判决支持王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的处理,警示保险人在出保单等保险凭证时需仔细,不要发生保单条款与格式条款内容不一致,而且对格式条款要提示,对格式条款中免责条款,不仅要提示,还要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同时注意存留证据,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另一方面,提醒投保人或受益人在出现保险与格式条款内容不一致和保险人未对格式条款中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时,可以主张保单所载保险权益及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
(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二)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三)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四)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