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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案说法 || 64岁务农老人能否主张误工费?
  发布时间:2024-10-09 19:29:44 打印 字号: | |

64岁老人以务农为生

因交通事故受伤后

能否主张误工费?

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



案情回顾

2021年1月24日,原告老胡驾驶电动车前往朋友家途中,与被告吴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老胡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司机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老胡住院治疗,吴某垫付医疗费1.89万元,吴某投保的甲保险公司垫付1.8万元。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2021年11月,老胡将吴某甲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5.46万余元。


法院判决

庭审中,甲保险公司辩称,关于误工费,老胡已年满64周岁,无劳动能力,不产生误工损失,误工费不应支持,不同意赔偿。老胡认为,虽年满64周岁,但他仍有劳动能力,每年靠务农有固定收入,且提供了村委会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误工费的认定,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受害人仍然从事农业生产并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提供当地村民委员会证明主张误工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老胡提交的村委会证明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能证明其从事农业生产并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诉请误工费并无不当。

根据交通事故损失核定,法院判决甲保险公司支付老胡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22.23万元,其中包含老胡9个月的误工费3.9万元。接到法院判决书后,甲保险公司已经履行理赔义务。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很多年满60周岁的老人仍然具备劳动能力,且从事实际务工和劳作,如果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因治疗和养伤而耽误了劳动时间,势必会造成其收入的减少,单纯以其超过60周岁为由而不支持误工费,不仅与实际不符,而且也违反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导致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在客观上有失公平。

从本案看,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胡,因其仍具有劳动能力,并且以务农为生,其因事故导致误工收入减少的损失,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老胡以务农为生,并因交通事故导致误工,相应的误工费损失应予支持,这也是法院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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