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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步走、异步调”——两起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成功诉前调解

  发布时间:2024-09-25 22:20:11 打印 字号: | |

“我们自愿承担生态环境损害和生态修复费用。”

近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调解室内,随着说话声从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电脑显示屏中传出,两起涉多名被告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顺利达成调解协议。


在市中级法院特邀调解员(右一)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案情回顾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未履行


案件一:2023年12月,杨某、李某、白某等人在明知长江流域“十年禁捕”政策的情况下多次在禁捕区内使用禁用渔具三层刺网非法捕捞水产品,后被渔政部门现场查获。经专家评估,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造成鱼类资源和水生生物直接损失,并致捕获或受伤后死亡鱼失去繁殖子代机会,一定时期内水生生物多样性下降,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案件二:2023年,王某某等二人在明知方某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家林木售卖给方某并由其砍伐。三被告滥伐林木行为破坏生态环境和林业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上述两起案件至起诉时仍未进行生态环境修复,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故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以上述人员为被告,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生态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责任。



诉前调解

“分步走、异步调”促成调解协议


鉴于两起案件被告均有主动承担责任的意愿,且侵害程度较轻、损害数额较小,在确保程序公正和受损的公共利益得到修复的前提下,市中级法院通过诉前调解化解纠纷。


考虑到被告都处于缓刑考验期内,且白某在外省路途较远,为尽快进行生态修复,在征得检察院和当事人同意后,调解员登录人民法院调解平台,适用“分步走、异步调”的网络调解,先后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组织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最终促成各方达成调解协议。


在调解过程中,检察官还悉心给被告释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最重要的不在于赔偿,而在于环境教育意义,旨在通过案件办理,督促大家遵守法律法规,提高生态保护意识。通过调解的方式能让潜在的违法行为人感受到司法的宽严并济,教育目的能更有效实现



恢复性司法

促进公益性矛盾多元化解


因本案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职能,市中级法院围绕调解协议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生态修复方案的实施与监督等关键问题进行审查,并将调解协议内容进行了公告。公告期满未收到任何异议,市中级法院对调解协议依法予以确认。


安庆法院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诉前调解方式促进公益性矛盾多元化解,既保障了严惩生态环境破坏行为的司法硬度,又体现了尊重责任人合法权利的司法温度,还实现了生态修复效果落实到位的司法态度,教育引导行为人从生态环境的‘破坏者’转变为‘修复者’,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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