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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发布时间:2024-09-17 18:57:07 打印 字号: | |

编者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决定》深入分析了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科学谋划了围绕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是指导新征程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为帮助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新华社开设“学习《决定》每日问答”专栏,对《决定》的主要内容、精神实质和重大意义进行解读。


如何理解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对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前提下,顺应农业农村现代化需要,不断完善并赋予经营体制新的内涵和长久制度活力,提出了明确要求。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我们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充分证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农情实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极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社会生产力,受到广大农民的拥护欢迎。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主要需把握好4个方面。


第一,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从安徽小岗村实行“大包干”开始,我国农村土地陆续开始第一轮承包,承包期一般为15年。1993年,中央明确第一轮承包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给农民吃上了长效“定心丸”。2023年开始,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相继到期,今后5年是高峰期。《决定》提出,有序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这项工作涉及亿万农民切身利益,政策性强,要按照中央有关政策要求,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因地制宜细化实化政策措施,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保持稳定、顺利延包,保护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第二,深化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实行承包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次重大制度创新。要在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土地经营权,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和服务体系,完善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要把握好土地经营权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因地制宜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


第三,完善农业经营体系。家庭经营在极大调动农户生产积极性、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的同时,也面临经营规模过小、组织化程度低、与大市场衔接难等现实挑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小农户仍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面,必须在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前提下,以小农户为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重点、社会化服务为支撑,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解决好“谁来种地”问题。一方面,要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有条件有意愿的小农户发展家庭农场,促进农民合作经营,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同带动农户增收挂钩,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作用。另一方面,要健全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小农生产基础上促进生产规模化、经营现代化,将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


第四,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集体经营是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的重要一层,只有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的功能和作用,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优势才能充分释放和彰显出来。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构建产权明晰、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充分利用农村集体自身资源条件、经营能力,因地制宜探索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多样化发展途径,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要实事求是,不能层层下指标、搞“一刀切”,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监管体系,严格控制集体经营风险,坚决遏止新增债务,充分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确保集体经济收益造福农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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