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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案说法 || 微信上买东西出问题了咋办?
  发布时间:2024-08-20 21:12:07 打印 字号: | |

微信目前是人们日渐“依赖”的交流工具,微信“网购”也成为一种新兴的快捷购物模式,随之而来也引发了诸多消费纠纷。

实践中,货物在发货、运输、收货等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商品发生毁损、灭失应当由谁承担责任呢?

案情简介

姚某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向隋某采购十箱榴莲,隋某承诺“死果坏果包售后,物流造成的挤压果全程包售后”。姚某共支付5000元后,隋某发货,姚某提货时发现十箱榴莲全部腐烂变质,多次联系隋某索要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姚某向隋某购买榴莲并支付了相应货款,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隋某寄出的榴莲出现变质,与约定的产品质量不符,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判决隋某返还姚某货款5000元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官说法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平台上展示并发出要约,买受人通过信息网络作出购买承诺,双方形成合意而订立的买卖合同。对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民法典》采用交付转移的规则: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根据《民法典》第512条第1款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因此,只有当消费者对购买的商品予以签收,风险才转移至买家。在运送过程中发生的商品损毁、灭失的情形,应由商家承担相应责任。在具体的责任承担方面,商品在配送途中发生损毁或丢失,致使卖方未能如约履行交付义务的,消费者可以请求商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若由于物流方的过错导致卖方违约,在商家向消费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物流方进行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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