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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联动,民事公益诉讼案诉前成功调解
  发布时间:2024-08-14 22:19:05 打印 字号: | |

“由于本人法律意识淡薄,侵犯了他人的公民个人信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我对自己的无知行为感到非常后悔,我已深深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在安庆中院调解室中,被告孙某在调解过程中当场道歉。


7月4日上午,安庆中院在诉前成功调解一起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市中院立案庭及民一庭干警全程指导,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叶兵卉、姚正文、严玮代表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到场参与调解。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至2020年10月,孙某利用其在安庆某公司员工身份,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客户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接收的验证码等公民个人信息提供到用来“拉新”的微信群中,供微信群内上线人员等人注册微信公众号、京东商城等APP账号来非法获利。孙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隐私安全,需按照其因此获得的利益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

因其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以孙某为被告,向安庆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孙某承担个人信息民事侵权责任。

协力调解

鉴于该案侵害程度较轻、损害数额较小,安庆中院决定启动诉前调解程序。指导法官、调解员从法理、情理角度出发,依托“案、事、例”,进行明法释理,孙某当场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谋取私利的行为侵犯了他人隐私,自愿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结合被告悔错态度、获利情况以及对公众造成损害程度等因素,孙某与检察机关达成调解协议。

激活纠纷化解“快捷键”

第五检察部副主任叶兵卉说,“根据法律规定,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但是调解协议不得减免诉讼请求载明的民事责任。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调解情形。

“调解协议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当事人愿意兑现所有诉求,诉前调体现了法律人性化的一面,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检察官姚正文说到。


市中院立案庭负责人金京称,“民事公益诉讼通过诉前调解,简化了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我们持续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的诉前调解力度,不断提升多元解纷效能。



下一步,市中院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抓前端、治未病”理念,全链条推进诉源治理工作,促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多元化解。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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