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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秀法院:一场“走心”调解,化解涉企纠纷
  发布时间:2024-08-08 20:55:02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宜秀法院受理一起企业间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耐心劝导下,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矛盾就此化解。


事情要从2023年10月说起。原告系安庆某化工有限公司,为出租人,被告系安庆某商贸有限公司,为承租人。2023年10月,原、被告签订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半年一付,被告已于签订合同时支付了第一个半年租金。

后因公司利润下降,租金压力大,被告员工于2024年1月发微信告知原告的会计,准备于4月底半年租期到期后不再续租,现提前报备,该会计回复称会汇报给公司负责人,届时要一次性交房。后双方就此事并未进一步达成一致意见,至4月底半年租期到期,被告将房屋清理并通知原告交房,原告不接受,且发现租赁房屋窗户已被拆除,双方矛盾无法调和,原告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原告认为,自己公司的会计没有得到授权,无权代表公司同意解除租赁合同,被告应支付拖欠的租金,且拆除窗户对房屋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该损失应由被告来负担。

被告认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均是与原告的会计沟通,有理由相信该会计有相应授权,他人拆除窗户与本公司无关,不应承担该项损失,双方当事人情绪对立难以调和。


承办法官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均为企业,通过调解能够快速化解双方的纠纷,减少诉累,故决定主持调解。在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的情形下,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了解到双方自2016年即已建立起租赁关系,多年来一直合作愉快,承办法官从双方合作初心与企业合作共赢角度出发,劝导双方从长远角度考虑,为双方沟通搭建桥梁,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经过多轮沟通,双方态度逐渐缓和,消除对立情绪,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


案件的成功调解,是宜秀法院为企优服务的一个生动实践。宜秀法院将始终坚持能动司法,充分发挥调解促和的作用,妥善处理涉企纠纷,以实质性化解矛盾为目标导向,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更多司法智慧与力量。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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