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秀法院受理一起企业间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耐心劝导下,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矛盾就此化解。
后因公司利润下降,租金压力大,被告员工于2024年1月发微信告知原告的会计,准备于4月底半年租期到期后不再续租,现提前报备,该会计回复称会汇报给公司负责人,届时要一次性交房。后双方就此事并未进一步达成一致意见,至4月底半年租期到期,被告将房屋清理并通知原告交房,原告不接受,且发现租赁房屋窗户已被拆除,双方矛盾无法调和,原告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均为企业,通过调解能够快速化解双方的纠纷,减少诉累,故决定主持调解。在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的情形下,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了解到双方自2016年即已建立起租赁关系,多年来一直合作愉快,承办法官从双方合作初心与企业合作共赢角度出发,劝导双方从长远角度考虑,为双方沟通搭建桥梁,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经过多轮沟通,双方态度逐渐缓和,消除对立情绪,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