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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宁法院:“灵活保全”助企发展 调解履行纾困解难

  发布时间:2024-08-07 21:47:42 打印 字号: | |

为深入推进法治营商环境建设,降低企业诉讼成本,近日,怀宁法院以案件纠纷实质化解为发力点,最大限度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健康有序发展,助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阜阳某包装公司通过微信向怀宁某环保公司订购特定型号的淋膜纸,双方据此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怀宁某环保公司履行了部分货物交付义务,阜阳某包装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但未履行对剩余货物的提货义务。


怀宁某环保公司在催要无果后,遂将阜阳某包装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并申请对二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法院调解

怀宁法院受理该案后,当天即对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保全裁定,移送执行部门执行。在执行部门采取相应财产保全措施后,承办法官当即将财产保全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确保被告第一时间知晓,尽可能地减少因涉诉对企业正常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 


同时,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希冀及时化解矛盾,助力企业发展。在承办法官多次从情理法的角度向双方释法说理后,双方虽对分期付款达成一致,但对解除保全的条件分歧较大,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鉴于冻结的银行账户为被告基本户,账户内存款余额能够满足调解协议确定的首期货款支付金额,承办法官重点做被告的调解工作,向被告释明审判部门可以根据被保全人申请,对冻结的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内资金直接裁定划拨,这样既能达到原告要求被告必须在调解协议签字时支付首期货款的诉求,又能满足被告提出的及时解除其基本银行账户冻结措施的要求。


经多轮调解,双方据此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考虑到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是周五,临近周末,为快速化解双方矛盾,承办法官于次日一早驱车赶到阜南县,往返近9个小时,解除了对被告基本户的冻结措施。至此,案涉纠纷得以彻底化解,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双方企业的诉求。


典型意义

该案系典型的以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为争取高效化解纠纷,阅卷时积极评估案件对涉诉企业的影响程度,第一时间回应涉诉企业的合理诉求,并在找寻案件症结所在后,充分利用电话、微信等多元方式,数次开展“背靠背”调解工作;同时,通过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进一步夯实本案调解的法律保障,最终促成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该案的成功调处,极大地减轻了当事人诉累,既维护了双方企业的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因涉诉对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充分发挥了司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功能,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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