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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案说法 || 未成年人骑车酿事故,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2024-07-24 17:53:11 打印 字号: | |

暑假时间到啦

这是孩子们的撒欢时刻
但也是交通事故易发的时候

宜秀区人民法院

就审理了这样一起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未成年中学生骑车意外撞倒他人

责任谁来承担?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日,被告小明(初中生)驾驶二轮电动车,在经过安庆市A广场附近路段时,碰撞到了小豪,造成小豪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明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小豪先后在省内2家医院接受治疗。在诉讼中,司法鉴定机构于2022年2月8日出具的鉴定结果显示,小豪外伤致右胫骨远端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


小豪出院后因与小明及其监护人协商赔偿未果,将小明及其监护人诉至宜秀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8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事发时小明未满16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小明骑电动车撞伤小豪且负全部责任,经确认小豪损失,法院遂判决小明的监护人赔偿小豪因交通事故实际损失11.5万余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作为监护人,父母有义务管束、教育好自己的子女,教育责任是父母的法定责任,不履行好该责任并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父母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法官提醒广大家长,要履行好监护职责,家长都应从安全角度考虑制止未满16周岁的孩子骑行电动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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