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弥陀法庭因联系不上案件的被告,前往河南省济源市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顺利联系上被告,案件在开庭前成功调解。
项目完工,仍有款项未付
被告某建筑公司注册登记地在河南省济源市,后在安徽省太湖县承包了某项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被告某建筑公司因员工生活需要,在原告处购买蔬菜等,双方发生经济往来,项目完工后,被告某建筑公司直接离开,没有进行结算,尚欠原告部分款项未付,购买蔬菜等都是由被告某建筑公司员工梁某负责,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将某建筑公司和梁某诉至法院。
实地走访,送达法律文书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电子送达、邮寄送达、联系当地工商所等多种方式联系被告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均无果,故安排法官助理前往被告某建筑公司注册登记地进行实地查看,到达被告某建筑公司注册登记地后,发现被告某建筑公司已注册登记地没有办公场所和办公人员,通过走访了解到被告某建筑公司已经搬走,只是没有办理注册登记,并取得了法定代表人新的联系方式,顺利联系上被告某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其说明案件情况,送达法律文书。
释法明理,双方达成调解
被告某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表示因公司经营不佳,负债较多,公司已经没有经营,涉案款项不是很清楚,需要与员工梁某核实。开庭前,承办法官再次联系被告某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询问案件能否调解,并告知其与梁某之间的法律关系,经过法官的耐心劝说,被告某建筑公司同意调解,签署了调解协议,案件顺利解决。
法官提醒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才能取得长久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