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赚不赔、稳吃利息”
不参与经营活动
就能获得公司分红
这种天上掉“馅饼”的事
你会心动吗?
签订的投资协议并不具有
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的投资合作特征
而是约定一方出资后
可以按约定享有固定收益
法院如何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
案情简介
肖某与储某签订《A短期投资协议》,约定肖某向储某投资资本200000元,期限2个月,获取投资收益40000元,到期由储某向肖某支付240000元。到期肖某向储某索要钱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潜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从协议约定的内容看,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肖某出资后,享有固定收益,与储某实际经营状况无关,并且肖某并不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亦不参与经营活动。协议具有借款特征,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为民间借贷关系,投资协议应作为书面借据对案涉借款事宜进行记载。
法院遂判决储某返还肖某200000元本金,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肖某认为其与储某之间是合作投资关系,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投资与借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但因法律对借贷的利率上限有限制,现实中,存在借贷关系当事人出于规避利息上限等原因而签订投资协议的做法。
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是合伙投资还是借贷,须分析其行为目的以及本质特征。合伙投资,是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共同投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而借贷关系,是一方收取固定利润而不承担经营风险。二者具有显著区别。若出资时,虽签订投资协议或合伙协议,但协议内容却约定“保本”或享受固定收益、无投资风险,那么其本质上,就是借贷。
因此,双方在签订书面协议时,应明确真实的交易目的:如是合伙投资,应当对合伙目的、合伙人、合伙出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等重要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如是借贷,则应对借款本金、借款期限、支付利息等事项进行约定,避免因此产生纠纷。
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务必要探究自己真实的交易目的,如双方确系投资协议,至少应满足投资的基本特征,比如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共负盈亏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当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称,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根据合同内容认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标的等事实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民事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