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宿松县政协原主席汪百春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23年,被告人汪百春在担任宿松县汇口镇党委书记,孚玉镇镇长、党委书记,宿松县政府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宿松县政协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在业务承揽、资金拨付、案件协调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妻弟郭某某(另案处理)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4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百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妻弟郭某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43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