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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案说法 || 还钱先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

  发布时间:2024-06-19 21:13:47 打印 字号: | |

民间借贷是生活中很常见的事

双方在借贷时未约定还款顺序

先还的部分算本金还是利息

你是否也有同样的疑问?


案情

2018年11月28日,汪某因工程项目资金短缺向周某借款70000元,双方在《借条》中约定汪某需在2020年3月30日之前将本息一次性付清,利息按15%年息计算,未对还款顺序做出明确约定。2020年6月24日,汪某偿还10000元,剩余款项周某多次催要未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与汪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双方在《借条》中约定了还款期限、利率,但未约定还款顺序,汪某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汪某尚需向周某偿还70000元本金,已偿还的10000元视为支付利息。

汪某认为其已偿还的10000元是本金,而不是利息,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不仅包括借款本金,还包括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还款先清偿哪一部分,借款双方有约定的依照双方约定,没有约定且债务人偿还的金额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优先偿还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再偿还利息,最后偿还本金。其中,根据司法实践,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包括债权人为主张债权而提起诉讼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保全费等。

从契约精神和诚实信用角度,建议借款人按时足额偿还出借人款项,并按约定按时足额给付利息。如确无法按时足额清偿债务的,应第一时间与出借人友好协商延期或分期还款等事宜。在出具借条和签署借款合同之前,可以尝试与出借人协商约定以下清偿顺序: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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