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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案说法 || 婚没结成,彩礼能要回来吗?

  发布时间:2024-06-07 20:11:46 打印 字号: | |

曾经为“海誓山盟”给的彩礼

如今对簿公堂

能把它要回来吗?


案情简介


谢甲与吴乙于2022年1月通过抖音相识,后确立恋爱、婚约关系。谢甲与吴乙恋爱期间为其购买一只金手镯和一枚金戒指约23000元,并向吴乙及其家人转帐20余次,共计122054元。转账数额有“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数字及“妈妈,新年快乐”、“爸爸,新年快乐”等转账说明的共计7854元。后双方发生矛盾,未缔结婚姻。谢甲多次要求吴乙返还彩礼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吴乙对谢甲转帐中包含10万元彩礼无异议,法院确认该款项应予返还。谢甲曾为吴乙购买的手镯、戒指,结合民间婚约习俗认定购买手镯、戒指的款项属于彩礼范围,予以返还。数额为“520”、“1314”等特殊含义及“妈妈,新年快乐”等转账说明的款项,具有赠与性质,不属彩礼。


吴乙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彩礼是男女双方按风俗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由一方交付另一方的财物。除了一次性给付的大额现金本身属于彩礼外,按本地风俗习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财物也属于彩礼范畴。可见,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所以,对于彩礼问题的处理,双方最终的现实结果发挥着决定性作用。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彩礼应当退还。形成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可以不返还,只是在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即使已经缔结婚姻关系,彩礼也要还给对方。


提醒: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彩礼固然具备一定的社会属性,但不应以彩礼的高低作为是否缔结婚姻的前提条件,更不能借婚姻索取财物,将高额彩礼作为嫁娶的筹码。


厘清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恋爱期间,情侣间互赠小额财物较为常见,对于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或者为增进感情、维系恋爱的日常消费支出不应视为彩礼,其乃纯粹赠与,双方关系结束后一般不可要求返还。“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结婚前,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加强沟通交流,如需给付彩礼,应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和当地风俗习惯确定适宜彩礼数额,不应超出家庭正常开支,成为家庭严重负担。结婚后,双方更应互敬互爱、风雨共担,珍惜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家庭矛盾,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生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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