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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案说法 || 婚内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

  发布时间:2024-05-16 20:15:14 打印 字号: | |

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与他人存在长期同居关系

违反夫妻忠诚义务

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侵犯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  


储某与小芳于2017年登记结婚。2022年,小芳以夫妻二人感情淡薄且长期处于分居状态等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准许二人离婚。离婚后储某发现小芳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与异性保持同居关系,对婚姻关系的解除负有重大过错,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另行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保持长期同居关系,是对配偶的不尊重、对婚姻关系的不忠实,该行为给储某造成了一定的身心伤害和精神损害,对夫妻感情的破裂具有重大过错,故对储某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予以支持。小芳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过错”主要指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必须为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为过错方;若双方都有过错,如一方对配偶实施家庭暴力,另一方在外与他人同居,这种情况双方就不符合提出的主体要求,均无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值得说明的是,在过错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时,损害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既可能是配偶,也可能是老人、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员,除夫妻中的无过错方,其他受到损害的家庭成员无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项离婚救济制度,与一般侵权导致的损害赔偿在制度设计目的上存在不同,初衷就是对夫妻任何一方违反夫妻义务,侵犯对方配偶权,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损害进行弥补,与夫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息息相关,不能适用于离婚夫妻双方之外的其他主体。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彼此忠实不仅是道德规范对其行为的界定,同时还是一项法定义务,夫妻双方均应切实维护婚姻两性关系的专属性和排他性,不论男方或女方在与婚外异性交往时须言行举止得体不逾矩,如越界交友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无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从而更好地保护无过错方配偶权这项身份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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