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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案说法 || 未交车位管理费,车辆就不能进出小区?
  发布时间:2024-05-07 16:52:54 打印 字号: | |

物业服务公司

因业主未缴纳车位管理费

拒绝将业主的车牌号

录入门禁自动识别系统

合法吗?



案情回顾


甲公司为安庆市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乔某是该小区的业主。2020年,乔某通过微信与甲公司联系要求录入车辆信息,甲公司以乔某未按时交纳车位管理费为由,拒绝将车牌号录入识别系统。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乔某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排除妨害并赔偿经济损失费。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乔某未按时支付车位管理费,固然不妥,物业公司完全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主张权利。但甲公司拒绝为乔某办理小区车牌识别系统的录入,导致其车辆进出小区需保安人工开启,进出小区车位、停留时间均受限,构成对乔某的妨害。故判令甲公司立即为乔某办理车牌录入手续,并支付乔某赔偿金2000元。


法官说法


物业管理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管理的根本目的,在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的过程中,不可避免需要采取一定程度的管理措施,但应当慎重把握边界,明确服务是目的,管理是手段,切不可本末倒置,对业主造成妨害。即使业主未依约缴纳车位管理费,物业服务公司亦无权限制业主车辆进出小区、车库,物业服务公司有权收取车位管理费的原因是其履行了对车位安排照明、清洁打扫、安全保障、交通指挥等职责,而非享有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可以决定业主能否停入。

此外,业主应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物业费不仅是物业服务人提高服务的基础和各项服务开支的来源,更是小区秩序维护、环境绿化及清洁卫生、房屋公共设施配套管理、公共区域维修,以及电梯、配电、公共照明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转的根本保障。业主与物业服务人是相互依存的关系。业主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有助于物业服务人提供更完善更优质的物业服务。而物业服务人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才能使业主更自觉地交纳物业费,从而形成良性循环,打造更加舒适美好的生活环境。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故不能因业主未交纳物业服务费而禁止业主行使其权利。物业不让业主自由开车进出小区,影响了业主的自由出入。业主购买了商品房,对小区内的公共区域享有共同使用权,物业公司以业主未按时交纳车位管理费不让业主自由开车进出小区及地下车位的做法侵犯了业主的物权,应当予以纠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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