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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案说法 || 出借银行卡就能“躺着赚钱”?
  发布时间:2024-04-02 10:53:23 打印 字号: | |

如果有人向你借用银行卡

并承诺给与不菲酬劳

这种天上掉“馅饼”的事

你会心动吗?

你以为这是在“躺着赚钱”
实际上可能犯了“帮信罪”!


案情简介



在校大学生小王(化名)通过交友软件认识“跑分”上线人员张三,为赚快钱,明知张三使用其银行卡用做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提供给张三使用,小王还介绍朋友和同学提供银行卡为张三的信息网络犯罪行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经查实,小王提供自己及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帮助过账资金达200多万元,其中查证属实为电信网络诈骗资金近百万元,小王从中非法获利一万余元。

法院审理



潜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王明知他人利用网络信息犯罪,仍然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等用于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小王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等情节,故依法判处小王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并追缴其犯罪所得。

法官说法



银行卡仅限本人使用。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帮信罪与电信诈骗等网络犯罪联系紧密,是电信网络犯罪的主要“帮凶”,成立帮信罪要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前提。实践中,在校大学生群体很容易落入“帮信罪”的“陷阱”。一般来说,如果有下列情形,就可能被认定为应当知道或“明知”:

出租、出售银行卡后,收到公安、银行等相关单位部门通知,告知其所出租、出售的银行卡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未采取补救措施反而继续出租、出售;

出租、出售的银行卡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冻结,又帮助解冻,或者注销旧卡、办理新卡,继续出租、出售;

曾因非法交易银行卡受过处罚或者信用惩戒、训诫谈话,又收购、出售、出租银行卡

同时在此告诫广大群众,特别是在校大学生、刚走出校门的毕业生及老年群体,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因为蝇头小利,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处分等四大惩戒。自身“两卡”不应出售,他人“两卡”更不应购买,生财有道,切勿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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