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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案说法 || “人走”真的“债消”吗?
  发布时间:2024-03-18 15:10:28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意思是说还款是欠款人必须履行的责任。但如果欠款人不幸去世了,究竟是“人走债消”,还是“父债子偿”?债权人将继承人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偿还债务能获得人民法院支持吗?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21年去世,其生前因生意需要向林某借款20万元,李某之妻黄某表示知晓并愿意偿还该笔债务,李某与黄某育有一女李某甲。后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李某甲以及李某之母杜某偿还债务。

经查明,李某与黄某在安庆市某小区共同所有一房屋,李某另在迎江区单独所有一房屋,除此之外李某无其他遗产。



法院判决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认为,林某与李某、黄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该款项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李某和黄某共同偿还。李某死亡后,黄某、李某甲、杜某作为李某的法定继承人,且未明确表示放弃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遂判决黄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某20万元;李某甲、杜某在继承李某的遗产范围内就20万元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



债务人去世后,其所负债务并不当然消灭,而债务人的继承人不是借款合同的相对方,也并不当然负有清偿借款人债务的义务。此时债务人的继承人是否需要偿还债务需要具体分析。一般来说,死者的债务,由其遗产偿还。偿还之后,剩下的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如果全部遗产不足清偿债务,在用遗产偿还之后,对剩下的债务,继承人没有代替偿还的义务。继承人如果自愿为死者偿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那部分债务,法律也是允许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继承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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