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交通事故身负重伤
最佳治疗时机不容错过
高额医疗费用无力支付
“燃眉之急”怎么解决?
近日,安庆市岳西县人民法院在办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利用先予执行的方式为在事故中严重受伤的当事人李四解决30万元的医疗费,让其可以安心地接受后续治疗。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张三驾驶车辆追尾前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前车乘客李四受伤。李四先后被送至岳西县中医院和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如果不及时手术,李四可能会面临瘫痪的风险。
但因手术复杂,李四又被连夜转至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住院治疗。此时,李四已花去医药费近10万元,继续治疗所需医疗费用让家属无力承担,陷入了无钱看病、随时可能贻误治疗时机的困境。
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交通事故,张三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张三所驾驶车辆已向A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
法院裁定与执行
岳西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且符合申请先予执行医疗费的条件,根据李四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A保险公司先行支付医药费30万元。
收到申请后,岳西法院执行法官立即向保险公司核实了张三肇事机动车的投保情况,并在综合考虑李四后期医疗费用、事故责任和车辆投保金额后,第一时间联系保险公司先予支付。经释法明理,A保险公司于最快时间一次给付30万元,用于李四的治疗救治,解决了“燃眉之急”。
法官说法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给付一定金额的金钱或其他财务,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是法律为维护特殊主体的迫切利益,缓解其经济困难,维持其正常生产、生活所设定的一项特殊制度。
先予执行可以解决申请人的燃眉之急,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合法保护当事人权益。裁定先予执行,实际是在判决确定前实现未来判决确认部分实体权利,因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明确,即“谁是享有权利的一方,谁是负担义务的一方,以及各自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负担什么样的义务都是明确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