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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案说法 || 拿债务人转移财产没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04 09:58:38 打印 字号: | |

生活中,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有的债务人偏偏自作聪明,企图通过转移财产来逃避债务,这“锦囊妙计”真的行得通吗?


案情回顾

债务人小强(化名)与债权人小杜(化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债务人小强向其新设公司甲公司转款267.8万元,甲公司转回185余万元。现债权人小杜认为余下81余万元属于无偿转让,影响其债权实现,遂提起诉讼。


法院调解

岳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人小强向甲公司转款267.8万元,甲公司转回185余万元,余81余万元无对价,属无偿转款,影响了债权人小杜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小杜主张撤销权成立,债务人小强向甲公司无偿转款债权金额的行为应撤销,甲公司应返还债务人被撤销转款金额,债务人小强还应依法承担债权人支付合理的律师费。

经岳西县人民法院调解,债务人小强与债权人小杜达成调解协议:撤销债务人小强向甲公司转款60万元行为,甲公司返还债务人小杜60万元,并由债务人小强承担债权人小杜支付的律师费。

法官说法


债权人撤销债务人无偿行为,是债权人一项民事实体权利,应该以诉讼方式进行主张。无偿行为撤销权行使要件有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债权、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无偿处分行为(如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为限,而且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

为全面建设诚信社会,营造高质量营商环境,提醒各位债权人,在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影响债权实现时,可以在一年内依法行使撤销权,以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保障债权实现。同时也告诫债务人,不可实施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否则不仅不能达到逃债免债之目的,还要承担撤销权实现过程中包含律师费在内的必要费用,不要偷鸡不成反蚀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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