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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案说法 || 货车装卸人员是“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
  发布时间:2024-01-24 09:03:53 打印 字号: | |

男子货车上装卸货物

因车辆相关设施插销松动

不慎从车上摔落受伤

他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

保险公司是否理赔?


基本案情


李某、陈某、吴某三人出资购买一辆大货车,挂靠于某汽运公司从事运输。汽运公司为该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每座限额5万元共 2 座的车上人员责任险。2017 年6月7日下午,李某驾驶该车在石化厂装货,余某受雇为该车货物捆绑雨布。在作业过程中,因车辆相关设施插销松动,余某不慎从车上跌落至地面。


2018年8月余某将李某等三人诉至迎江区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等相关费用,经法院调解,约定三车主赔偿余某6万元。后三车主挂靠的汽运公司作为原告请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5万元。诉讼期间,三车主与汽运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汽运公司将本次理赔所得款返还给三车主。

法院判决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汽运公司投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公司签发的保单载明“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法院认为,汽运公司投保的是货运车,根据货运车的特点,车体内人员或车体上的人员应包含司机及为货物运输进行作业进入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

余某受雇于车主在车体上进行作业,其身份应当符合保险条款第四条的约定,故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保险金5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首先,本案的实际赔偿人虽然是李某等三车主,但这是汽运公司与车主对外赔偿责任的一种内部安排,而且李某等三车主认可汽运公司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所以汽运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相对方,有权作为原告依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向主张权利。

其次,本案涉及的是货运车辆,货运车辆主要是为了载货,而非为了载人,因此货运车辆除了极少数搭车的乘客或押车人员外,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乘客,因此不能将货运车辆的车上人员仅缩限为保单上注明的乘客。根据货运车的特点,车上人员责任险是为了防止车辆在作业过程中,与作业相关联的人员在车体内或车体上因意外事故受伤而投的一种险种。保单是双方签订保险合同的凭证,当涉及合同双方具体权利义务需要对相关语义进行解释时,应当以保险条款为准。但对保险条款的解释存在争议的,应当作出通常解释或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所以,货车上人员责任险所承保人员的范畴,既包括搭载货车的乘客,也包括因为作业需要进入车体或车顶的作业人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六条 因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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