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买买买”
已成为生活消费的一大潮流
在电商平台竞争愈发激烈的当下
部分平台为留住客户“各出奇招”
推出“极速退款”“仅退款”等机制
但也有消费者以此“薅羊毛”
试图赚点“小便宜”
但,真的能赚到吗?
近日,桐城市人民法院青草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8月7日,小强在某网络平台上购买了塑料袋商品50件,购买的价格是1045元。小强收到货物后,在网络交易平台上称“收到的塑料袋与合同约定的规格不符”,于8月20日、8月24日、8月27日、9月2日先后4次在平台申请“仅退款”,退款成功后,未进行退货。
后商家小苏多次要求小强退还货物或者支付货款均遭拒,小苏遂诉至法院,要求小强支付货款1045元并支付因维权支付的材料打印费、调档费、邮寄费等2010元。
桐城市人民法院法院认为,原告商家小苏与被告小强通过网络平台,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沈某交付货物(塑料袋商品50件),被告小强通过网络平台申请“仅退款”并退款成功。
被告小强以其收到的塑料袋与合同约定的规格不符,通过平台退款成功后,在原告要求其亦应退还已收取的塑料袋时,拒不退还,侵害了原告合法利益。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04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打印费、调档费、邮寄费等,未举证证明,依法不予支持。
“极速退款”“仅退款”等机制,目的是给消费者提供更好的用户体验,同时对那些长期服务不到位、质量不可靠的商家采取更严格的举措。但部分消费者滥用“仅退款”功能的相关规则,甚至在网上出现了大量所谓攻略、手册,助长了这一股不正之风。
法官提醒,网络交易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可合理利用平台规则维护权益,但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认为标的额小,商家不会起诉,利用平台规则为个人谋取不当利益。“退款不退货”不仅是不诚信的行为,还可能涉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千万莫因“薅羊毛”、贪小便宜触碰法律红线,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