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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案说法 || “净身出户”后就不用还债了?
  发布时间:2024-01-02 10:00:57 打印 字号: | |

古话说,借钱归还,再借不难

然而

有些债务人

利用离婚协议转移财产

企图通过“净身出户”的方式

拒绝履行债务

这些“小伎俩”真的有用吗?

面对如此情况

债权人又该如何维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近日,潜山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张三向李四借款20万元, 2017年1月,张三向李四支付了前期利息后向李四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并承诺于2018年1月还清。


因张三到期未偿还借款,李四于2021年4月1日诉至法院,要求张三立即偿还其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经法院审理,判决由张三承担上述债务。判决生效后,张三未履行还款义务


后赵五要求与张三离婚并分割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一套房产,2021年4月19日,张三将其与赵五共同所有的房屋的权属变更为赵五单独所有,李四认为张三“净身出户”的行为,使该房屋权属变更,导致损害其债权实现,故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该变更行为。


法院审理

潜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担保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张三在离婚时对外尚有100多万元债务,无固定收入,其仍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放弃自已对共有房屋所享有的份额,无偿转让给赵五,实施了使自身资产减少的行为,该行为必然会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损害债权人利益,故判决撤销了张三将其对房屋所有权享有的份额转让给赵五的行为。


法官说法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有效保障了债权人实现债权,在借贷过程中,防止债务人在自身已经对外负债情况下,仍然实施无偿处分财产和以不合理价格减少财产的行为,损害到债权人的权利,故债务人在实施减少自身财产行为时,必须充分保障自身能充分承担债务,不得损害债权人的权益。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时间为除斥期间,债权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撤销事由时一年内行使权利,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离婚没有真假,债务无法逃避。法官提醒社会大众,任何试图通过利用婚姻制度方面的意思自治原则来逃避债务的行为,既是对婚姻的不尊重,更无法实现逃债的目的。此外,在法律上是没有“假离婚”这一概念的,即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也不会影响离婚协议中关于解除婚姻、子女抚养等身份关系条款的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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