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宜秀区人民法院对宜秀区水利局水利工程所原所长程世峰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程世峰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至2020年9月,被告人程世峰在担任宜秀区水利局水利工程所所长、宜秀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8万元,个人及伙同他人非法收受钱款共计44.9547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世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8万元,个人及伙同他人非法收受钱款共计44.9547万元(其中34.4547万元系共同犯罪),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到案后,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