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宜案说法
宜案说法 ||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需要赔偿非医保部分吗?
  发布时间:2023-12-08 11:21:30 打印 字号: | |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被侵权人的医疗费是法定赔偿的项目,但是赔偿义务人会以医疗费中存在“非医保”用药进行抗辩,不予赔付。那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被侵权人医疗费“非医保”用药部分是否应该扣除?



案例回顾

2020年10月1日,原告章某某夫妻二人骑二轮电动车与被告金某临时停放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章某某夫妻二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金某负全部责任,原告章某某夫妻无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金某以及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65000余元,其中医疗费为18000余元。诉讼中,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应扣除两原告医疗费中10%的非医保用药费用。



法院审理

桐城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要求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费用,但未能举证证明案涉非医保药品的具体项目、数量、金额以及该非医保药品与受害人的治疗无必要性、合理性,又未提出鉴定申请,故对被告保险公司要求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费用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法官说法

首先需要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本来应该由侵权方向受害方赔偿损失,再由侵权方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但是为了快速解决争议减少各方当事人的讼累,法律明确规定在案件中可以列保险公司为被告,直接由保险公司向受害方作出赔付,省略中间环节,达到一次诉讼便可定纷止争的目的。

投保人投保时,保险公司在出具的保险合同中会出现关于扣除非医保用药的格式条款,但是该条款是保险公司经过反复认真研究拟定的最大限度的有利于自身的合同,一般情况下会尽量免除或者限制己方责任,容易造成格式条款无效。

另外,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具有福利性的社会保险制度,以避免或者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带来的经济风险。医疗用药系医院的行为,治疗过程中无论是侵权人还是被侵权人,对于医疗机构针对病情采取的治疗方式和用药范围均无法预见和控制,医保范围用药的限制条款,明显降低了保险人的风险、限制了被保险人的权利,若保险公司拒赔,明显有失公允,因此不应扣除非医保用药的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安徽高院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庆市人民政府安庆长安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安庆市公安局桐城市人民法院怀宁县人民法院潜山市人民法院岳西县人民法院太湖县人民法院望江县人民法院宿松县人民法院迎江区人民法院大观区人民法院宜秀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