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宜案说法
宜案说法 || 酒驾伤人,组织参与者能置身事外?
  发布时间:2023-12-14 11:02:02 打印 字号: | |

我们知道,在醉酒后伤害案件中,宴饮活动组织者、参与者应当对醉酒人酒后致自己受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如果醉酒人酒后驾驶车辆导致第三人伤亡,组织者、参与者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一起看看今天的案例吧。



2018 年11月25 日,王某宏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后载妻子刘某娥),碰撞行人胡某龙,导致胡某龙受伤。交警大队认定,王某宏属醉酒(98.24mg/100ml),未避让过路行人,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龙、刘某娥无责任。事故前,王某宏与刘某娥在其女婿余某胜家吃晚饭,王某宏一个人饮酒。饭后王某宏要骑车回家,余某胜有劝其不要走的行为及送其回家的提议,但王某宏说其头脑是清醒的,坚持要走,余某胜遂听任王某宏骑车带刘某娥离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发后,胡某龙为维护自身权益,将王某宏、刘某娥、余某胜一同诉至法院。




王某宏酒后驾车,致胡某龙受伤,作为直接侵权人,理应承担侵权责任,这无异议。本案争议焦点是刘某娥、余某胜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岳西县法院认为,因刘某娥是该车的共同所有人,也是该车的管理人,对王某宏回家需要骑车仍喝酒的行为未予劝阻,对王某宏醉酒驾驶车辆的行为未予有效劝阻制止,并乘坐王某宏醉酒驾驶的车辆,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在交强险限额以外对胡某龙所受伤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余某胜为家庭聚餐的组织者,对喝酒后的王某宏有义务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其受伤或伤害其他第三人。余某胜对王某宏醉酒驾车行为未有效劝阻或另行安排代驾等保护措施,听任王某宏醉酒驾车,最终王某宏肇事致胡某龙受伤。余某胜未善尽义务的行为与胡某龙受伤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故余某胜对胡某龙所受损害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不过,王某宏作为岳丈来到女婿家,余某胜招待岳丈喝酒乃人之常情。余某胜对王某宏酒后驾车也进行了适当劝阻,因此其过错相对较小。法院根据王某宏、余某胜、刘某娥的过错及原因力大小,酌情确定王某宏对胡某龙承担75%的赔偿责任,余某胜承担5%的赔偿责任,刘某娥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宴饮活动通常是基于人情往来的情谊活动,是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但该事实行为因有外部人员参与,存在外部性,故宴饮活动的组织、进行必然伴生相关的法律义务,组织者要尽到合理、适度的安全注意义务。受邀参与者通常对于组织者、其他参与者不负法律上的义务,但同样基于活动的外部性,也要尽到安全上的谨慎注意义务。特别注意的是,共同参与者中有夫妻等家庭成员关系的,基于夫妻等亲属的相互扶助法定义务,相互间除一般参与者的注意义务外,还应对其他家庭成员的过量饮酒等可能带来人身危险的不恰当行为负有劝止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安徽高院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庆市人民政府安庆长安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安庆市公安局桐城市人民法院怀宁县人民法院潜山市人民法院岳西县人民法院太湖县人民法院望江县人民法院宿松县人民法院迎江区人民法院大观区人民法院宜秀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