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晚9点,太湖县人民法院弥陀法庭办公室内仍灯火通明,法官正在对两件劳务纠纷案件进行调解。
两劳务纠纷案件被告系同一人祝某,祝某雇请两原告从事驾驶工作,双方约定了每日工资和付款方式,两原告完成工作任务后,向祝某讨要工资,被告一直拖欠,两原告故起诉到法院。弥陀法庭受理案件后,多次联系祝某,认为涉案金额较小,争议不大,希望祝某尽快给付或约定还款时间,但祝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和调解。
开庭前,本着案结事了原则,承办法官再次联系祝某,祝某表示因工作性质原因,无法到庭,晚上有时间。承办法官表示可以,于是迅速和被告联系,晚上到法庭调解,于是出现开始的一幕。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劝说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