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出轨
在诉讼离婚时才发现
虽经调解离婚
但是未对出轨方赠与他人的财产进行处理
另一方还能要求第三者把钱还回来吗?
基本案情
张三与李四是夫妻关系,2022年1月两人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向潜山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最终经调解离婚,并制作了调解书确认张三与李四离婚。在离婚诉讼期间,李四得知张三在2021年4月至2021年12月间,共通过微信红包或微信转账等方式赠与王二现金及财物约10万元。李四认为张三赠与王二的财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认定张三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王二返还10万余元。
潜山市法院审理查明,张三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王二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张三多次以520、888.88等存在特殊意义的金额向王二转账共9万余元。在双方离婚的调解书中,对张三在2021年4月至12月间转给王二的9万余元钱款未进行处理。潜山市法院认为,张三未经李四同意擅自将其与李四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9万余元支付王二,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侵犯了李四的合法权益,该民事行为无效;李四主张超出该部分的诉求,因证据不足,不予采纳。遂判决被告王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李四返还9万余元。
后张三不服,提起上诉。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三与李四婚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应当遵守的忠诚义务,未征得李四同意,且显然不是因为夫妻日常生活需要的情形下,将夫妻共同财产单方面赠与王二,属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侵犯了李四对于共有财产的所有权,因此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二审认为,张三与李四已离婚,李四主张全部返还的权利基础已不存在,其仅享有财产份额内主张返还的权利,故改判王二应向李四返还张三赠与财产的一半,即4万余元。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诚、互敬互爱,共同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处理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第三者”,即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不仅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而且绝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行为。因此,此类赠与行为理当认定无效。即使是在离婚以后,一方才发现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行为,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只要该笔财产在离婚时未做处理,配偶仍然可以要求第三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