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作为新兴职业,门槛低、内容多样,不仅吸引了大量的用户,也吸引了众多年轻人加入其中,成为网络主播。其中,除自己独立开播外,还有一种常见的形式就是与经纪公司签约。签约后,网络主播能否随意停播,解除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合同?请看今天的案例。
安徽某传媒公司(甲方)与王小花(乙方)签订一份《艺人签约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酬金、合同期限、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以及违约责任。其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项约定:如因甲方原因使得不能继续为乙方提供经纪服务时,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时应采取书面形式。
合同签订后,王小花按照传媒公司的安排在互联网平台上担任主播,从事网络直播活动。一年后,王小花停止直播活动,单方终止履行《艺人签约合同》。传媒公司合计支付王小花酬金共计40万元。传媒公司与王小花就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王小花支付传媒公司违约金120000元。宣判后,传媒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双方签订《艺人签约合同》,约定王小花聘请某传媒公司为经纪公司,传媒公司对王小花进行包装、推广和宣传,并安排王小花从事网络直播活动,通过网络直播活动获得的收入双方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该合同条款兼具中介、委托、服务和劳务等综合性商业合同性质,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王小花所举证据不能证明传媒公司违约在先,其主张系合法终止合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签订的网络直播经纪合同,往往兼具中介、委托、服务和劳务等性质,应认定为包含多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综合性无名合同,任何一方均不享有法定任意解除权,当事人无权主张适用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所以,网络直播不能随意与经纪公司解除合同,经纪公司也不能随意与网络主播解除合同,单方擅自解除合同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