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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案说法 || “金黄明亮”真好看,原来却是“毒油条”!
  发布时间:2023-11-10 10:44:40 打印 字号: | |

外皮酥脆、色泽金黄,咸香适口的油条

成为大家喜爱的早点

但有不少“老油条”

为了使自己销售的油条

卖相更好,暗添“猛料”

使一根根色泽鲜艳的

香酥油条变为“毒油条”



被告人吴某在望江县经营一个油条摊位,为了让油条品相更好更易出售,从2014年起,吴某一直在制作油条过程中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2021年7月27日,望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吴某当日生产、销售的油条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测,送检油条铝的残留量为1280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是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限值要求的12.8倍,长期食用可引起慢性铝中毒,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2021年12月28日,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吴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望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图片来源于网络)



望江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在油条中添加硫酸铝铵、明矾(十二水硫酸铝钾)等食品添加剂涉嫌违法犯罪,经营者不仅会受到刑事处罚,还会受到限制经营者继续从事该行业、赔偿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消费者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经营者赔偿。食品安全无小事,食品领域的生产者、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责任的主体,责任重大,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食品及相关产品进销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法为消费者提供健康安全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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