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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案说法||顾客自己拿刀切菜受伤,超市要不要负责?
  发布时间:2023-10-09 17:50:02 打印 字号: | |
我们去超市买蔬菜、水果,有时会需要店员或者专门的营业员帮忙切块、分装,如果店员不帮我们切,或者店员没注意的时候自己去切,意外受伤了,超市要不要担责呢?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22日,陈某到一生活超市购买花菜,因花菜个头太大,便明确告知超市当班营业员将花菜割去一半(超市日常均提供此项服务)。当班营业员始终未予理会,陈某见割菜刀就在蔬菜处随意放置,且放置处未明确标识刀具使用的危险性及其他任何预防性措施,遂自行切割。因割菜刀极为锋利,陈某在切割时不慎将左手划伤,创口较大。
陈某认为,超市随意放置刀具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之规定,对其人身伤害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超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三千余元。

法院判决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陈某在超市采购时自行拿刀具切菜导致手部受伤,且本人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自身显然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但被告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刀具等危险品随意摆放,在陈某拿起刀具时无人予以制止,在陈某受伤后也未及时救治,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造成陈某受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判决超市对陈某的损害承担60%的赔偿责任,陈某自身承担40%的责任。



法官说法


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这种义务也是有限度的。只有当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超市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超市已尽到合理的提示和保障义务,因顾客自己的过失导致拿刀切菜受伤,那么顾客就要自己承担责任。“安全无小事”,作为一名理性的成年人,我们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更要为自己的安全负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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