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宜案说法
宜案说法||员工离职了,还能用她的照片宣传吗?
  发布时间:2023-10-12 17:39:50 打印 字号: | |
离职以后
原公司被新公司接管
新公司继续使用原公司离职人员在职时拍摄的宣传照片
此种情况是否构成侵权?


案情回顾


孙某于2015年入职甲口腔门诊部,2016年辞职。在职期间,孙某身着工作服拍摄了两张照片,一张画面内容为孙某面带微笑为某女士端送一杯水,一张画面内容为孙某面带微笑、手持一支笔指引某男士观看台面上展示的记录本内容。

2019年,甲口腔门诊部注销,乙口腔门诊部在原场地接手经营。乙口腔门诊部将上述第一张照片收录进入其制作的图册内向顾客展示,某顾客将该照片页拍照后上传至某网站网评价处并给予了正面评价;孙某在某网站看到自己的照片后认为,乙口腔门诊部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给自己造成了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应当停止其侵权行为,并对自己进行经济赔偿。另查明,乙腔门诊部确上传过该两张图片,上传时间为2018年8月1日,下线时间为2020年8月17日。

法院判决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乙口腔门诊部未经孙某同意将带有其肖像的照片制作宣传图册、上传某网站网,均属于广告宣传性质,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乙口腔门诊部侵权行为成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现某网站上的涉案图片已下线、图册已停止使用,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对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原告未有证据证明被告行为对其造成严重后果,法院不予支持;对经济损失的请求,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损失数额,法院考虑到被告的行为对原告可能造成的影响、照片使用时长以及原告作为一名自然人其人格权在社会上的经济价值,酌定经济损失为6000元。



法官说法



肖像作为特定自然人外部形象最明显的标志,反映特定自然人的外部形象特征,与人格尊严密切相关,并且关系到自然人的社会评价,是自然人最重要的主体性要素之一,与人格不可分割。
在劳动者离职后,公司继续使用其肖像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如果未经离职员工许可继续使用其肖像,则侵犯其肖像权。此时,劳动者可要求公司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停止侵害等民事责任。如公司确需以离职员工的照片作为素材制作宣传册,应先取得该离职员工的许可,并建议就使用其肖像事宜与其签订合同,明确肖像的使用范围、期限、报酬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安徽高院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庆市人民政府安庆长安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安庆市公安局桐城市人民法院怀宁县人民法院潜山市人民法院岳西县人民法院太湖县人民法院望江县人民法院宿松县人民法院迎江区人民法院大观区人民法院宜秀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