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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案说法 || 小区“外”摔伤,物业无责?
  发布时间:2023-10-17 17:30:02 打印 字号: | |

小区门口砖块松动

男子骑车意外摔伤

物业是否担责?

请看今天的案件



基本案情


孙某是安庆某小区的业主,一天,他骑行电动车出小区时,因路面一砖块松动,卡住电动车后轮,后摔倒受伤。孙某受伤后,随即前往市医院进行治疗,支付医药费一千五百余元。因物业公司和市政工程管理处未就孙某的赔偿达成协议,孙某请求物业公司、市政工程管理处共同赔偿孙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合计三万余元。


法院判决


迎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案发路段属于小区出口处的外围临街人行道,该人行道是由小区的开发公司承建的小区商铺门前道路,处于市政管理处的管理范围之外。甲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其在接管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后,理应对该小区商铺门前人行道一并予以管理维护,负有保障道路通行安全的责任。


现因甲物业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更换破损砖块导致孙某骑车摔伤属实,存在一定过错,故甲物业公司对孙某的损害应承担次要责任,按 40%计算。孙某骑车通过涉案路段时因未观察路面,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且骑行时未佩戴安全头盔,其对自身受伤存在重大过错,故孙某对自身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按 60%计算。


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业主因小区外的道路缺陷而受伤,物业是否承担责任,主要看涉案区域是否属于物业公司管理范围,还要看物业公司是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提供服务。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包括对物业共用部位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区域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等。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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