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庆中院快审团队向虚假诉讼行为再开出两张“罚单”。
基本案情
刘某某驾驶未登记入户的两轮摩托车与他人驾驶的小汽车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住院,后其与小汽车驾驶人及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案件先后经过一审、二审。二审中查明,刘某某为获取更多误工费赔偿,到其所在村村委会要求开具在家务农的就业情况证明,村委会工作人员储某某在明知刘某某为乡村医生的前提下,仍为其开具了刘某某一直在家务农的虚假证明。
法院认为
该份《证明》依法属虚假证据,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影响法院公正审判。安庆中院遂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对提交该份不实证据的当事人刘某某及开具该虚假证明的村委会工作人员储某某各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二被罚款人均表示认识到错误,当庭缴纳了罚款,且未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法官提醒
诉讼证据是法官判断案情、明辨是非的重要依据。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既违背了诉讼诚信原则,也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诉讼过程中任何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的行为,都将自食恶果,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