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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案说法 || 老人跟团旅游程中摔伤,旅行社是否负责?
  发布时间:2023-09-27 10:14:27 打印 字号: | |

不仅仅是年轻人想来一场

“说走就走的旅行”

老年人有时也想来一场

浪漫、惬意的旅行

老年人作为需要特殊关爱的群体

在旅行中发生事故

旅行社是否负责任呢?


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杨大妈等四人与安庆市甲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合同约定:安庆市甲旅行社为杨大妈等四人提供景区六日游旅游服务,旅游费用为3220元/人,并委托旅行社购买旅游意外险,合同还包含了具体行程安排、安全注意事项、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等内容。


2020年10月17日上午,景区降雪,杨大妈在景区门口处因降雪路面湿滑摔倒。经诊断,左侧髌骨骨折。后因旅游意外险只能部分报销,双方就赔偿事宜发生争议,杨大妈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安庆市甲旅行社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19万余元。


法院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本案中,景区秋冬季节经常降雪,被告作为专业的旅行社,应更清楚降雪天气中游览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应当注意的事项,并提前充分告知旅游者不适宜参团的人群、潜在风险、旅游注意事项,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被告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明显瑕疵,故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雪地湿滑路面行走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负30%的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相关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对于旅行社来说,应尤其重视各项游玩项目的安全性,做好相应的提示、救助等防护措施及安全保障工作,将可能威胁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隐患降至最低,全力保障游客安全。


对于游客来说,作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一场旅行是为了身心的放松,但不要忘了安全问题。如若发生意外,应注意搜集相关证据,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七十九条第三款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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