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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案说法 || 夫妻一方出具借条,另一方收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23-09-18 10:03:01 打印 字号: | |

丈夫打欠条借款

借款打到妻子账户

事后妻子却以未出具欠条为由

不愿承担还款义务

该笔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吧




小黑(男)与小红(女)是夫妻,2021年2月小黑向朋友小金借款30万元。当日小金向小黑的妻子小红的账户转款30万元,收款后小黑向小金出具借条,内容为:借款人小黑于2021年2月向出借人小金借款人民币30万元,每月按月利率2%付给出借人。从8月份开始每月还3万元整本金。还清为止。借款人:小黑。

后因小黑未能还款,小金遂起诉至宿松县法院要求夫妻二人还款。小红抗辩,涉案借款为小黑个人借款,自己未向小金出具借条等债权凭证,与自己无关。



宿松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是夫妻一方出具的借据,如果得到另一方的事后追认或者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借款发生在小黑、小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30万元借款由小金汇入小红名下账户,且该账户一直由小红占有并使用,可确认小红知晓该笔借款并实际参与。据此该笔借款依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遂判决小黑归还小金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小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借款是否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当夫妻一方出具借条时,出借人可以让借款人在借条中写明借款的原因。如果借款人让把借款直接转至其指定的配偶账户,应注明用途,并告知收款方和借款人借款已转至账户,有针对性的收集和保留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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