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对安庆市立医院原党委委员、副院长唐月霞受贿一案作出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唐月霞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2年10月,被告人唐月霞在担任安庆市立医院设备科副科长、科长、院长助理以及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相关医疗设备器械、耗材供应商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3.00196万元(其中现金110.20196万元、购物卡12.8万元),并为相关供应商在医疗设备及耗材供应、招标等方面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月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3.00196万元,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综合被告人具有坦白、退缴赃款等量刑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