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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须知之一——申请强制执行风险告知书(试行)
  发布时间:2023-07-11 11:00:56 打印 字号: | |

法院诉讼指引(2023版)

执行须知之一(试行)

 

申请强制执行风险告知书

(申请人):

  您(单位)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作为申请人有责任提交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状况,如不能提交,或者法院通过调查仍无法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将面临权利不能兑现的风险。如果本案在执行时查明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足以清偿申请人的全部债权,将使申请人面临合法权利不能充分兑现的风险。

被执行财物不能处理的风险

如申请执行的标的物是依法不能由法院处分的物品(如违章建筑、违禁品等)或者不能流转的财产(如证照不全),最终可能导致申请人承受该财产不能变现的风险。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风险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有可能导致法院无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或者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将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申请人有向法院提交被执行人确切住所的义务。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成立的风险

在执行中,如案外人对涉案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异议成立,申请人会面临无法处置涉案执行标的物的风险。

多个债权人共同参与被执行财产分配的风险

如申请强制执行的标的物变现后,有多个债权人同时主张参与财产分配,或者有一个(或以上)的债权人对您申请执行的标的物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您可能会面临合法权益只能部分兑现或者根本不能兑现的风险。

第三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有优先权的风险

对已被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担保物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您可能因此承担不能足额分配或者不能分配的风险。

受偿顺序在后的风险

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企业法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和保全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国家税收等优先于一般债权受偿。

被执行人或其财产在外地的风险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不在本院辖区,存在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的可能。

由于申请执行的案件可能存在上述风险,故请在向法院提出申请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在申请执行后积极配合。如您能基于掌握的情况提交被执行人的行踪,以及被执行人财产证据或线索,将有利于加快执行程序,减少或避免执行风险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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