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讯
太湖法院:“失信、限高”处处受限,“失联的他”主动履行
  发布时间:2023-09-04 23:46:15 打印 字号: | |

8月25日,“失联”一年的被执行人田某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并全额缴纳案款2万9千余元,请求法院解除对其失信惩戒和限制高消费措施,这起执行案件顺利执结。



案情回顾


田某于2019年8月与宁夏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为保障贷款履行,田某向人民财保某分公司投保,若田某未在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人民财保某分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宁夏某银行向田某发放贷款23400元,但田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人民财保某分公司向宁夏某银行进行了理赔。后经人民财保某分公司申请,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田某应向申请人支付理赔款20063.17元及相应利息。人民财保某分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执行干警通过线上线下查控,均没有联系上田某,亦未寻找到田某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该案进入无财产可供执行状态,符合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案条件,太湖县人民法院依法将田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田某予以信用惩戒。受到信用惩戒的被执行人田某无法购买机票,无法贷款,生活处处受限。2023年8月,田某深刻认识到躲避法定义务行为的危害性,主动联系法官进行沟通,主动履行全部案款。



法官提醒



躲避、甚至抗拒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最终也会伤及自身。奉劝那些试图通过逃、躲、赖等方式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趁早放弃幻想,早日履行义务。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安徽高院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庆市人民政府安庆长安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安庆市公安局桐城市人民法院怀宁县人民法院潜山市人民法院岳西县人民法院太湖县人民法院望江县人民法院宿松县人民法院迎江区人民法院大观区人民法院宜秀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