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失联”一年的被执行人田某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并全额缴纳案款2万9千余元,请求法院解除对其失信惩戒和限制高消费措施,这起执行案件顺利执结。
案情回顾
田某于2019年8月与宁夏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为保障贷款履行,田某向人民财保某分公司投保,若田某未在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人民财保某分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宁夏某银行向田某发放贷款23400元,但田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人民财保某分公司向宁夏某银行进行了理赔。后经人民财保某分公司申请,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田某应向申请人支付理赔款20063.17元及相应利息。人民财保某分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执行干警通过线上线下查控,均没有联系上田某,亦未寻找到田某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该案进入无财产可供执行状态,符合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案条件,太湖县人民法院依法将田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田某予以信用惩戒。受到信用惩戒的被执行人田某无法购买机票,无法贷款,生活处处受限。2023年8月,田某深刻认识到躲避法定义务行为的危害性,主动联系法官进行沟通,主动履行全部案款。
法官提醒
躲避、甚至抗拒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最终也会伤及自身。奉劝那些试图通过逃、躲、赖等方式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趁早放弃幻想,早日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