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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案说法 || 饮酒者发生事故,同饮者要担责吗?
  发布时间:2023-09-05 23:42:43 打印 字号: | |

三两好友,把酒言欢,就共同饮酒行为本身来看,它只是一种情谊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但如果饮酒后发生交通事故致意外发生,那么作为共同饮酒人的其他人,是否应在这个事件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件详情


2021年,小武与好友小龙、小文三人相约到面馆吃早点,期间,三人共喝掉一瓶白酒、四瓶啤酒。饭后,三人相约去打牌,共同走出该面馆,小武驾驶二轮摩托车离开,小龙、小文未对小武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行为进行劝阻。最终,小武驾驶二轮摩托车摔倒,后碰撞路边路桩,当场死亡。经交通警察认定,事故发生时小武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163mg/100ml,小武醉酒驾驶等行为是造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


小武的家人认为,小龙、小文明知小武已经呈醉酒状态,未对其妥善照顾,也未对其醉酒驾车进行劝阻,因此未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了小武因醉酒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小龙、小文对小武之死负不可推卸之责任,遂诉至迎江区人民法院要求小龙、小文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17万余元。


小龙辩称,事发当天事故受害人主动电话邀请被告就餐及饮酒,当天的餐费也是由受害人本人支付的,在就餐的过程中被告没有劝酒及拉酒,被告没有任何的侵权行为及过错;事故受害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己的饮酒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院判决

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小武在与两被告共同就餐后,酒后驾驶未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其机动车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足以说明小武缺乏必要的公共交通安全意识及自我安全意识,其对自身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


两被告作为共同饮酒人,在明知小武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劝阻,存在一定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事实,认定小武对自身死亡承担90%的责任,两被告各承担5%的责任。


法官说法

共同饮酒虽属正常情谊交往行为,其本身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与此同时,共同饮酒这一先行行为会给共饮者带来后续的附随义务,这些附随义务会导致法律上权利义务的产生。法律规定共同饮酒人之间有安全注意义务,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提醒、劝阻、通知义务;二是帮扶、照顾、护送义务。


尤其需要指出,酒后驾车本身即属于违法行为,共同饮酒人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进行劝阻也是其法定义务。所以,在与好友“把酒言欢”之后,共饮者应当护送醉酒者回家,如果出现突发状况,应及时通知其家属、相关人员,或者拨打120将共饮者护送到医院。同时,每一位饮酒人要把握自己的酒量,适度饮酒,避免自己的行为给自己和他人造成损失,做自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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