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居家有事,我们也都是秉持着“能帮就帮”的态度。但是当这种免费的帮助发生事故,产生利益纠纷时,受惠的邻居要不要担责?
近日,岳西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回顾
小林与小王系同一家族邻居,小王女儿结婚,请小林帮忙跑婚车,小王未支付报酬。当天中午吃过午饭,小林开车回家,途中捎带了小王家亲戚三人,由于道路结冰,小林未降低车速,拐弯时车辆翻入河道内,导致小王家亲戚三人受伤,车辆受损。小林支付给小王家亲戚赔偿款和车辆修理费共计18万余元,遂诉至法院要求小王承担上述损失。
法院判决
岳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小林为小王开婚车,双方自始至终未约定过报酬,在庭审中双方均认可系同一家族为婚庆喜事互相帮忙,故可认定为义务帮工。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小林在驾驶车辆时存在未保持安全车速、未注意道路安全等交通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致使其车辆受损,小林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减轻被帮工人小王的赔偿责任。
而小王明知当天道路结冰,仍然邀请小林为其开婚车,亦存在一定的过错,结合小林与小王过错大小及其与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力比例,岳西县法院判决小林对其车辆损失承担70%的责任,小王承担30%的责任。至于小林在返程途中自愿捎带小王家亲戚,小王并没有授意小林帮忙稍带,也毫不知情,因此对小林支付给小王家亲戚的人身损害赔偿款,小王不承担给付责任。
法官说法
所谓义务帮工,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不要求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其他对等给付。为他人的事务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在帮工关系中,帮工人向被帮工人提供劳务的主观目的并非追求经济价值,而是出于道义、情感等因素,追求的是社会价值。帮工人在其义务劳动中遭受人身财产的损害,被帮工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是,帮工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
邻里互助、乐于助人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接受别人的无偿帮助时,我们要对帮助之人尽到安全防范和监督义务,提醒帮助之人注意安全。在无偿帮助他人时,自身也要注意安全,避免因自己的好意给他人造成麻烦。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