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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案说法 || “嫁出去的女儿”,还能获得征地补偿款吗?
  发布时间:2023-08-30 22:40:27 打印 字号: | |

有些农村地区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

这一观念依旧存在

“嫁出去的女儿”

还能够获得征地补偿款吗?

村民成员可以投票决定吗?

一起看看发生在桐城的这个案例



案情回顾


近日,桐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该案中原告潘某某系某村民组村民,2012年潘某某与本村另一村民组的汪某某登记结婚,婚后潘某某在娘家居住生活较多,未将其户口迁出,也未在夫家村民组分得土地。后因政府开发征用了原告户口所在地村民组的部分土地,并支付了相应的土地补偿款,该村民组其他成员均分得了土地补偿款,但该村民组通过村民成员投票形式决定“出嫁女户口在家的一律不享受分配土地转让补偿金”,拒绝向原告潘某某发放征地补偿款。潘某某在多次向村民组要求分得征地补偿款未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桐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潘某某是被告村民组成员,其婚后户籍一直未迁移,也未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应当认定其仍具有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享有成员权益,应获得与被告村民组成员同等分配征得补偿款的权利。被告村民小组拒绝向潘某某分配应得的份额,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对原告潘某某要求被告支付土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关于出嫁女能否分得农村征地补偿款的问题,核心在于该出嫁女是否具备该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出嫁女”户籍未迁出的,其在娘家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享受法律保护,不因出嫁而影响妇女享有土地征收款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害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益的内容。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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