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小灵(化名)的父母因感情破裂而离婚,离婚时,双方就孩子的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如下协议:小灵由母亲赵某抚养,父亲凌某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20000元,凌某享有对孩子小灵的探视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皮卡车归凌某所有等。
目前,小灵已上小学,因上学而导致生活费用增加,仅以母亲赵某的收入无法承担小灵的生活所需,小灵母亲赵某就以小灵名义起诉至太湖县人民法院,要求父亲凌某每月增加抚养费800元,凌某以之前已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已尽其抚养义务为由拒绝。
太湖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与凌某离婚数年,现在生活水平提高及物价上涨等因素导致小灵学习生活开支增加是客观事实,现小灵以生活费用及教育费用开支逐年增长,其母亲赵某难以维持其生活学习等原因,要求凌某给付的生活费应予以适当增加,法院予以支持,凌某称已尽到抚养义务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考虑到赵某和凌某离婚后的具体情况,以及赵某、凌某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家庭成员生活质量,赵某抚养子女压力小于凌某,法院在上述基础上酌情确定凌某给付数额及期限。法院判决,被告凌某每月给付原告小灵抚养费700元至原告小灵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凌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安庆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常言道“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基于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考量,在原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准予未成年子女小灵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依法支持请求其父凌某增加抚养费的主张。该判决契合了我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家庭美德教育,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