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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案说法 || 上游水库清淤 污染下游水源,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3-08-17 21:58:41 打印 字号: | |

上游水电站清理水库淤泥时

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

下游居民饮水受到威胁

到底谁来买单?

针对此类问题又该如何处理?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宜案说法”吧!


01
案 情 回 顾

2012年,安徽省政府批准鹭鸶河为岳西县集中式饮水水源地,其取水点设在毛尖山乡境内的相公庙水库。岳西县某水电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2月9日,其所属的双河口水库位于相公庙水库上游,属于饮用水源准保护区。2021年1月20日,岳西县生态环境分局接群众举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水电有限公司在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且未事先告知下游地区的情况下清理水库淤泥,造成地处下游的饮用水水源污染。经专家评估,认为:该水电有限公司在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清淤,淤泥排放到下游岳西县饮用水源保护地,导致水体中总氮、总磷、氨氮、硝酸盐氮、铜、锌、汞、砷、锰、硫化物均超过相应国家标准或自然本底值,污染严重,造成居民饮用水安全风险、下游河段农作物生长和品质下降、水生生物生物量下降等生态环境损害,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507150元。

02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岳西县某水电有限公司在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且未事先告知下游地区的情况下清理水库淤泥,造成地处下游的饮用水水源污染。该行为损害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该水电有限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用507150元、评估费15000元。宣判后,该水电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醒


本案系水电站非法清淤引起的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饮用水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国家为此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本案所涉水电站所属水库,位于相公庙水库上游,属于饮用水源准保护区,依法负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义务。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因生产工艺需要排放泥沙的,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并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下游地区,防止排放泥沙对下游地区饮用水水源造成污染。本案中,该水电有限公司清淤虽是生产需要,但其在未依法做好预防工作情况下清淤,造成地处下游的饮用水水源污染,最终承担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法院在本案的审理过程注重了释法说理和风险提示,促使企业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裁判结果体现了法律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有效整治,实现公益诉讼的惩戒和预防功能。


04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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