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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案说法 || 伪造一份委托书,代价竟是6万元!
  发布时间:2023-08-10 21:55:13 打印 字号: | |

男子法庭弄虚作假

伪造委托书

以公司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

最终吃了“罚单”



案情

近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某公司、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中,发现某公司代理人储某某的委托手续存疑,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将该案发回岳西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后经岳西县法院审理查明,储某某利用其系该公司原股东、持有合同专用章的便利,用透明粘布黏贴的方式伪造成公章制作委托书,并以该公司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在庭审中,储某某陈述张某某是该公司员工,误导法院作出对该公司不利的认定。


法院判决

8月7日,对于储某某伪造委托书、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岳西县法院制发决定书,对储某某罚款6万元,储某某当日向法院出具了悔过书,表示自己做出了错误行为、妨害了民事诉讼,浪费了司法资源,非常后悔,保证今后不再犯同样的错误,并于当日向法院缴清了罚款6万元整。




法官提醒

诚实诉讼是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基本要求,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根本保障。对于挑战司法权威,破坏司法活动正常秩序的妨害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将坚决予以打击。希望所有诉讼参与人以本案为戒,做到诚信诉讼,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诉讼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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