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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案说法 || 网购"投诉"竟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3-08-07 21:47:16 打印 字号: | |

你平时网购有因为服务瑕疵进行投诉以要求赔偿吗?投诉行为是消费者的维权渠道,没想到竟有不法分子投机取巧,以此获利……


案情回顾

2019年6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被告人徐某频繁网购小额物品,寻找快递在揽收、中转、投件过程中出现的瑕疵问题,以此向国家邮政局申诉平台投诉,随后利用快递公司及快递员害怕被处罚的心理,以不给钱就不撤诉或对答复结果表示不满意为要挟,向5家快递公司及快递员进行敲诈勒索44次,共计非法获利12860元。



法院判决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在以偶然投诉获得经营者补偿后,发现有利可图,便长期、多次、连续以在互联网购买小额商品为手段,利用相关经营者和投递员害怕处罚的心理,借邮寄面单瑕疵或未能妥当投递等为由进行投诉,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实施了恶意投诉的行为,并违法获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对于正常消费过程中客户的合理投诉行为,法律应予保护;对恶意投诉行为,则要予以打击。客户因经营者的不当服务行为,虽未造成具体财产损失,但给其带来不便,客户在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前提下偶发投诉,经营者自愿给予其小额补偿,不能视为敲诈勒索。但经过策划,仅以获得补偿为唯一目的长期连续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显属恶意投诉,有可能涉嫌敲诈勒索。

本案启示我们,要保护正当合理的投诉行为,建立健全各行业的外部监督机制,促进行业发展;也要打击恶意投诉行为,守护社会诚信建设。还要指出的是,有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在接到投诉后,不是从整治、规范行业行为入手解决问题,而是以个案息“诉”的方式,企图逃避处罚,甚至先拿钱“摆平”,再伺机报案,这无益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对此应予警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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