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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江法院:网络平台APP开设“云赌场”,一审获刑十个月
  发布时间:2023-03-24 18:55:41 打印 字号: | |

随着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

赌博方式也“更新换代”

一些人员利用手机端棋牌类APP

开设“云赌场”

谋取非法利益

却难逃法律制裁

3月22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黄某开设赌场一案。法庭对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回顾

2019年9月至2022年8月,被告人黄某以营利为目的,在“XX互娱”APP内创建“房间”,通过微信邀请他人进入该“房间”,组织参赌人员利用“XX互娱APP”在该“房间”内进行赌博,并接受参赌人员查某某、秦某某等人投注赌资共计人民币54596.5元,被告人黄某从中抽取台子费非法获利约人民币9000元。2022年8月26日,被告人黄某主动投案至公安机关。2022年8月27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黄某华为手机一部。2023年2月22日,被告人黄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

案件审理

迎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平台APP开设虚拟赌博场所,邀请他人进入,组织参赌人员进行赌博,赌资金额累计54596.5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法官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设赌场案的指导案例,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控制管理,以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或抢红包等方式进行赌博,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上述案件中,黄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邀请他人在“XX互娱APP”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符合《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赌场”本质上与传统赌场并没有什么区别,提醒广大群众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利用网络平台、社交软件等工具从事违法犯罪的盈利活动,妄图借助虚拟交易逃避法律制裁。对于赌博组织者,只要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棋牌类软件实施赌博犯罪,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参赌人员也将会受到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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