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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法院:虚假陈述付代价 聪明反被聪明误
  发布时间:2023-03-23 21:15:21 打印 字号: | |
为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一民间借贷纠纷的被告在庭审中虚假陈述所涉借款为赌博债务,结局是否如其所愿?

案情简介

近期,太湖法院徐桥法庭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原告诉称被告因经营需要欠其借款15000元久催不还,后期甚至拒接电话、拒回信息,原告起诉至法院。经前期调解未果后,法庭依法开庭审理,在庭审中,被告称原告所诉的借款实为其在牌桌上输给原告的钱,是赌博所产生的债务。

法院审理

因本案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承办法官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原、被告均否认有赌博事宜,被告称其在庭审中陈述借款为赌博债务系胡编乱说,没有事实根据,主要是因其听说赌博之债不受法律保护,将借款说成赌博债务可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最终法院以被告在法庭上说谎,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民事诉讼,对其进行了处罚,考虑到被告后期认识到自身错误,法院最终做出了罚款1000元的决定,被告当场积极缴纳了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法官心语

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负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不得在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据,作虚假陈述,否则聪明反被聪明误,将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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